有效期的函》(深檢衛函〔2013〕28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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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驗檢疫局:
《深圳檢驗檢疫局關于建議調整<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函》(深檢衛函〔2013〕28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的有效期即從其規定,變更為3年。
特此函復。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3年7月25日
本文關鍵詞: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