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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綠色食品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促進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10年來的工作實際,中心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單獨制定了《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現將修訂后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和新制定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
2.《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明標志使用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檢查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十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四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
6.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須提供拆分、重組與兼并的相關文件,省級工作機構現場確認標志使用人作為主要管理方,且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體系等未發生變化,并提供書面說明。
(二)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
第十五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六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四)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七)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本文關鍵詞: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