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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包裝不符合國家批準的規格也屬于“假貨”。昨天,泰興法院判決4個鄉鎮的9家超市因售賣不符規格的貨物,除退還原告張某購買貨款外,按照“假一罰十”給予經濟賠償。
泰興法院庭長戴愛明來稿時介紹,從2015年8月份開始,原告張某分別從該市9家超市購買了7種類型營養保健品,總價值11227元。張某提出: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上對這些保健品進行查詢,發現國家批準的規格都為10ml,但是這些產品外包裝標示的規格都為250ml,與國家批準的規格不一致,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定要求,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被告超市堅稱,自己的產品是從南昌正規廠家拿貨,并對原告所出示產品來源表示懷疑,同時被告認為,原告沒有使用買過的保健品,對于其購買產品動機表示疑問,屬于惡意消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涉案的9家超市除退還原告張某購買貨款外,賠償原告121459元。
戴愛明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標準。不僅對于食品內在質量,同時對于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規格等都有嚴格要求。
根據最近判決的幾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戴愛明提醒廣大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主管部門審批的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和銷售,假一罰十不再是商家廣告里的噱頭了!否則就會面臨大額賠償。
本文關鍵詞:泰興 保健品 包裝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