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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瓶蓋上的生產日期,該飲料已經過期3個半月。
日前,葉女士在朝陽區華聯超市華貿店購買了10瓶隆順榕酸梅湯,結賬后打開一瓶飲用時口感異常,結果一看瓶蓋發現所有產品均已過期。昨日,北京晨報記者采訪華聯超市時,值班負責人表示詳細了解情況后會將處理結果反饋,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任何回復。廠家稱,售賣過期產品為超市監管不嚴,但愿意為葉女士適當補償。律師認為,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向超市和廠家同時要求賠償。
顧客 買10瓶酸梅湯全都過期
“太可氣了,買幾瓶水,竟然沒一瓶在保質期內!”葉女士向北京晨報記者講述,12月4日,她從華聯超市華貿店購買了10瓶隆順榕牌酸梅湯飲料,“當時貨架上擺著一排這個牌子的酸梅湯,我也沒太注意看,就按順序拿下來放進購物車里”。付款后清點商品時,葉女士隨機打開一瓶飲用。“剛喝一口就覺得不對勁,有股說不上來的怪味”。于是她仔細查看瓶子的外包裝,在瓶蓋處找到生產日期。“居然都已經過期三個月了,超市還敢賣啊”。葉女士趕緊查看剩余9瓶,發現無一幸免,所有飲料均已過期。
昨日,記者見到了葉女士購買的這批過期酸梅湯,白色塑料包裝外標有“中新藥業隆順榕牌梅味酸梅湯果味飲料”,每瓶凈含量350克。瓶蓋側面所打印的生產日期顯示為2015年8月16日,而瓶體上注明的保質期為12個月。照此計算,該飲料在2016年8月16日之后就已過期。記者從葉女士的購物小票看到,購物時間為2016年12月4日,也就是說,她購買時過期已將近三個半月。
廠家 喊冤質疑超市監管不嚴
“這么大的超市對食品的審查太不負責了。”葉女士說,她發現情況后曾找超市理論,對方卻拒絕按照《食品安全法》給予相應賠償。記者跟隨葉女士一起來到華聯超市華貿店,值班經理王先生出面,留下記者聯系方式后表示,待詳細了解情況后會將處理結果反饋。但截至發稿,記者也未收到超市的任何答復。
隨后,記者聯系到酸梅湯的生產廠家“天津隆順榕發展制藥有限公司”,投訴部負責人趙先生直喊冤,“這事完全是由于超市監管不嚴。”他介紹,該公司在食品審核方面要求嚴格,在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將飲料送達超市,“而且我們和超市有相關協議,要求他們必須及時下架過期產品”。趙先生表示,此前未接到超市反映情況,“不過雖然責任在超市,但既然消費者買到了問題產品,我們也愿對葉女士進行適當賠償”。
律師 可向超市廠家要求索賠
對于葉女士的遭遇,北京求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立新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張律師認為,葉女士因在華聯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目前無法確認出售過期飲料的責任方到底是廠家還是超市,建議葉女士可向超市、廠家同時要求賠償,如無法協商,可向法院起訴”。
本文關鍵詞:北京 華聯 飲料 過期